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科技廳財政廳
關於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川辦函〔2015〕145號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科技廳🎞、財政廳《關於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領導同誌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10日
關於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
科技廳 財政廳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意見》(川府發〔2015〕27號),深化我省科技計劃管理改革💅,進一步提高科技創新管理水平和科研經費使用績效🍰,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實施意見。
一🐥、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配置的統籌協調
(一)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建立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績效評估、動態調整和終止機製,優化整合省直各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主管部門應圍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學組織安排科研項目,提升項目層次和質量,合理控製項目數量👃🦢。
(二)實行科研項目分類管理。基礎前沿科研項目突出創新導向,公益性科研項目聚焦重大需求,市場導向類項目突出企業主體🧑🏽⚕️,重大項目突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導向。
(三)創新財政支持方式。加大對非競爭性、非項目形式👸🏼、普惠性科技活動的支持力度,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貼息🦵🏿、以獎代補🤾🏼♂️、創新券、後補助🤚、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定向財力轉移支付等支持方式。推行科技項目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加強科研項目立項、執行、驗收🦸♂️、評估及成果轉化、運營等各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
(四)建立健全統籌協調與決策機製。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科技發展優先領域、重點任務、重大項目等的統籌協調。財政部門要加強科技預算安排統籌🎐,做好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年度預算方案的綜合平衡。涉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項🪔,依照管理職責🔔,按程序報省政府決策。
二、改進科研項目管理
(五)改革科研項目組織及申報方式⚈。強化頂層設計🐂,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公益🧑🏽🦳、民生、生態需要和市場需求,完善“自下而上申報”與“自上而下組織”相結合的科研項目組織方式。
(六)改革項目指南製定和發布機製。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特點,針對不同項目類別和要求編製項目指南。擴大項目指南編製工作的參與範圍,建立由各方參與的項目指南論證機製🆔。擴大項目指南知曉範圍🙃,鼓勵符合條件的科研人員申報項目。自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50天。
(七)規範項目申報。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製,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加強項目查重🙎🏽♀️,避免一題多報或重復資助👨🏽🏭,杜絕項目打包和“拉郎配”。大力拓展利用市場機製選擇項目的途徑✖️,善於從風險資本、創業資本投資的項目及創新大賽項目和引進人才團隊攜帶的技術成果中發現優秀項目🧎。
(八)完善項目評審。規範評審專家行為👷🏻,提高項目評審質量🕵🏿♂️。從受理項目申請到反饋立項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20個工作日。實現立項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相關專家💦,按規定完成項目的技術論證及經費的預算評審。對不符合技術論證、預算評審相關要求的申請項目不予立項。
(九)規範項目立項🧑🏻🦯➡️。規範立項審查行為🦷,健全立項管理的內部控製製度,依法對項目的申請者及其合作方的資質🍕、科研能力等進行重點審核。對具有特定政策目標🦞、適合市縣統籌管理、適用因素測算分配的科技計劃資金🐕,主要實行定向財力轉移支付分配管理⚓️;其他科技計劃資金👞,主要采取“競爭立項”績效分配管理🙁。對省委、省政府決定定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采取特定補助支持方式予以支持。
(十)明確項目過程管理職責。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管理。項目主管部門探索實行項目專員製和監理製🧑🏻🦽➡️,健全服務機製,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針對不同科研項目管理特點組織開展巡視檢查或抽查,對項目實施不力的要加強督導,對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責成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暫停項目實施。
(十一)加強項目驗收和結題審查⌚️🧑🏽⚕️。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總結✴️,編製項目決算,按時提交驗收或結題申請,無特殊原因未按時提出驗收申請的,依法按不通過驗收處理。為確保財務驗收的質量📰🧔,財務驗收前必須完成財務審計工作。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驗收或結題審查👨🏿🎤,並嚴把驗收和審查質量。根據不同類型項目,可采取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等方式,依據項目任務書組織驗收,將項目驗收結果納入科技報告🦸🏿。探索開展重大項目決策、實施💀、成果轉化的後評價🧞♿。
三🎀、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十二)規範預算編製。項目單位按照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製項目預算🤮🤽🏻♂️。相關部門要完善預算評審工作細則🏋🏽♂️,健全預算評審溝通反饋機製🤦🏻。
(十三)及時撥付項目資金。科技🌥、財政部門應加強項目立項和預算下達的銜接工作。各級財政部門結合項目立項實施和預算安排進度,及時辦理資金支付👨🏻🎤。原則上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項目預算資金下達文件起30個工作日內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分年度支持項目🍍,預算和任務書審定後,分年度撥付經費。
(十四)進一步下放預算調整權限👐。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預算調整審批權限範圍內的預算調整審批職責。項目自籌部分經費如需調整應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報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實施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勞務費主要用於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財政撥款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包括項目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
(十五)完善間接費用管理。間接費用實行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並實行總額控製,按照不超過項目專項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為✤:5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過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3%👩🏻🍳;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10%。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5%。
(十六)改進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按規定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研究任務🚒,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資金凈結余在50%以內的按規定在一年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全額按原渠道收回🧚🏻♀️。
(十七)完善後補助資金管理🙎♀️。根據科技活動任務目標、組織實施特點等🙍🏻♀️👰🏽,確定恰當的後補助資助方式👒。製定申請後補助項目先行投入的經費支出認定辦法👨🏼🦰,明確後補助資金統籌用於資助單位科技活動的相關支出𓀆。
四、加強相關製度建設
(十八)建設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科技廳、財政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州)🫐,按照統一的數據結構🛢、接口標準和信息安全規範👨🏽🔧,建設省級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國家科研項目數據資源的互聯互通,並向社會開放服務。
(十九)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公示製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科研項目的立項信息、驗收結果和資金安排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監督🛼。
(二十)建立科技報告製度。各地科技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科技報告的標準和規範*️⃣🤸🏼,積極對接我省科技報告共享服務平臺✏️,實現全省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對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研項目🏙,項目承擔者必須按規定提交科技報告🙆🏿,科技報告提交和共享情況作為對其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二十一)改進專家遴選製度。製定專家遴選標準,根據各部門🚻、各單位推薦🩸,經相關程序吸納專家🌯,建立專家庫,評估評審時根據項目類別隨機抽取專家🫱🏽。評估評審專家中一線科研人員的比例應達到75%左右。對采用視頻或會議方式評審的,應公布專家名單👵🏼,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對采用通訊方式評審的,評審前專家名單應嚴格保密🫃🏽,保證評審公正性。
(二十二)改進結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實行“公務卡”的事業單位,科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等♖💇🏿,要按規定實行“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企業承擔的項目💇🏿♀️🥲,上述支出也應采用非現金方式結算。項目承擔單位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五、加強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二十三)強化法人監管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完善內部控製和監督約束機製🥋,明確各部門職責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4️⃣。
(二十四)建立科研誠信管理。建立常態化的科研經費巡視檢查機製,建立科研誠信數據庫,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成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參與者進行信用評級和記錄,對存在弄虛作假、違紀違規等不良行為的列入“黑名單”,予以通報,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二十五)規範項目資金使用行為。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咨詢費🧂🆔,不得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等方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對違規行為,科技廳視其情況👨🦼➡️,按規定采取約談單位法定代表人、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懲處措施,對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並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